再生铝生产企业扶持。(1)符合《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条件的再生铝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上规入统的再生铝生产企业,在百色市投资或者引进其他企业投资铝精深加工项目,主要包括汽车交通用铝、工业用铝、建筑用铝、家电用铝、食品包装用铝等,实现再生铝产品就地深加工80%以上的(铝锭、铝棒铝杆不纳入深加工统计范围),可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企业100%专项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对列入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的再生铝生产企业,优先落实能耗指标和项目用地保障,可享受10%以下(含)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金额1亿元以下(含)。《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支持再生铝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百政办发〔2022〕48号)
再生铝回收企业扶持。鼓励再生铝生产企业通过注册成立回收企业,对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缴纳增值税。回收企业在百色市缴纳增值税,向生产企业供应废铝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根据回收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生产企业100%专项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建立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支持再生铝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百政办发〔2022〕48号)
再生铝进口企业扶持。(1)参照年度扶持政策,对再生铝进口企业申报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给予当年核定标准的最高比例标准扶持。(2)建立再生铝进口企业白名单,列入白名单的企业,予以优先通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支持再生铝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百政办发〔2022〕48号)
再生铝配套服务业扶持。(1)在百色注册并从百色市外采购废铝供应给本地再生铝生产企业、废铝供应量2.5万吨/年以上的贸易企业,按物流运输费用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2)鼓励各金融机构、核心企业落户百色国际金融科技产业园,设立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或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上规入统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或服务平台对地方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扶持补助。《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支持再生铝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百政办发〔2022〕48号)
降低再生铝企业生产经营成本。(1)降低融资成本。将再生铝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贸易企业纳入“桂惠贷”“多彩贷”政策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桂惠贷”“多彩贷”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对辖内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且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1—3个百分点利差比例进行补贴。(2)降低用气成本。支持和引导园区内天然气用户直接或委托园区经营管理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协商或竞价等方式与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开展市场化交易和输气服务,降低园区内天然气用户的用气成本。《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支持再生铝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百政办发〔2022〕48号)
再生铝产业人才支持。对再生铝生产企业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3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人才小高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市级人才小高地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支持再生铝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百政办发〔2022〕48号)
铝产品仓储交易中心扶持。(1)对广西铝产品仓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进行奖励。(2)对在广西铝产品仓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产品交易,且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实现上规入统的贸易型企业,按其在平台上交易所产生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进行奖励。(3)对交易中心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人才奖励,人才奖励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合计总数不超过8人。(4)对交易中心成功引进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重大招商项目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成功引进企业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铝产品仓储交易中心扶持政策的通知》(百政办发〔2022〕39号),有效期三年。